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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邵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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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为全面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根据《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市政办发〔2013〕4号)文件要求,至2017年,市本级实施棚户区改造6.44万户、453.49万平方米。

改造城市棚户区12703户、90.25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4532户、21.91万平方米;城中村棚户区6368户、60.23万平方米;工矿企业1803户、8.11万平方米。

改造棚户区28900户、205.55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18884户、145.54万平方米;城中村棚户区3346户、30.11万平方米;国有改制企业6670户、29.9万平方米。

2017年改造棚户区22800户、157.69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15840户、126.37万平方米;国有改制企业6960户、31.32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公平公正。

2.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全面推进。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

4.市级统筹融资、项目净地出让、区域综合平衡。

5.因地制宜、配套同步、注重实效。

三、明确改造的重点和责任主体

(一)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除已明确责任主体单位的个别重大项目外,三区人民政府为城市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

(二)国有改制企业棚户区改造。市属改制企业未进行移交的棚改责任主体为行业主管部门;其他企业按照属地原则,三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

(三)城中村改造。宝工区规划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宝工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市城建投已申报实施的项目,市城建投为责任主体;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三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

 (四)城镇老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零星棚屋改造。国家直管公房危旧房屋的综合整治,市房产局为责任主体;其它项目按属地原则,三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

(五)国有独立工矿区、林区、牧区等其他棚户区改造。市属管理单位坐落在三区范围内的,其行业主管部门是责任主体;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县(市)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

(六)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城建投、宝工区要十分注重重点棚改项目,集中精力突出办好示范项目。所有示范项目必须在春节前完成征地拆迁,实现净地出让,底前基本完成示范项目建筑工程。

(七)重点棚改项目、示范棚改项目责任表附后。

四、实施程序

(一)项目报批。各责任主体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含棚改安置房)年度计划,并提供征收安置方案、规划设计方案、资金测算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棚改领导小组批准。

(二)组织实施。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审批的项目改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三)验收结算。项目改造完成后,由市棚改办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建投、市征收办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审计部门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计,市财政局、市城建投与项目责任主体进行资金结算。

五、支持政策

 (一)用地政策。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房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2.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及在原棚户区用地上修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安置房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

3.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及国有煤矿、林场、牧场、农场(垦)棚户区改造时,职工需要进入城镇异地安置的,可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其原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

4.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其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5.棚户区内的开发用地。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开发企业拥有使用权的地块,按以下方式处理:

 (1)经认定属于闲置土地且符合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条件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不属于闲置土地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征收并依法补偿。

  6.棚户区内的国有工矿、改制企业用地,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国有工矿、改制企业用地,按以下方式处理:

(1)企业改制中已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的非经营性用地,依法划拨给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组织进行改造;经营性用地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征收。

(2)属地政府接收的改制企业棚改项目用地,由属地政府提出改造方案并向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调整意见。对需要改变土地性质的,由市规划部门按“一事一议”原则提出控规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零星棚屋用地。项目周边不具备单独改造条件的零星棚屋和D级危房,完成拆迁后由规划部门在下达规划条件时提出整合项目周边零星用地意见,在土地招拍挂前整合到位。对于已出让地周边零星棚户区的整合,由区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依法征收整合。

  (二)财税政策。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配套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建设资金。在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加大财政统筹力度,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市设立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资金主要来源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用部分;

(2)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

(3)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净收入;

 (4)社会捐赠;

 (5)其他。

2.组建市级统贷平台。由市城建投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银行贷款的统贷平台。

3.各责任主体经审批,可以成立棚改公司。

4.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5.城区内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市级统筹,综合平衡”,对由经市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由三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市、区按照8:2的比例共同分担盈亏。

6.三区政府和市直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需要由市级投融资平台、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提供资金支持的,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投资回报。

  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项目合作、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8.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投资人出资征收补偿安置并参与土地招拍挂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项目责任主体按规定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项目新建的建筑面积中与原拆迁的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可免缴市属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人出资征收补偿安置但不参与土地招拍挂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投资金额加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投资金额每年不高于5%的利润,由责任主体与投资人进行结算,具体回报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9.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文件精神执行,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执行。

10.市、区人民政府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11.支持三区在市政府制定支持政策框架内,采取多种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

(三)涉征政策。

  1.安置方式。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大力推行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自主购房安置实行补贴。

  2.依法征收补偿。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统一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准。如按照城市规划采用就地建房安置的,在制定土地招拍挂方案时纳入招拍挂条件,保障安置用房的建设。

3.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挖掘道路,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

  4.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凭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5.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燃气、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费、开通费。

 (四)安置房优惠政策。

  1.棚改安置房的价格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棚改安置房中的公租房用于安置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被征收对象。

  棚改安置房中的产权调换房,原被征收房屋属于有限产权房的,在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上予以注明;原被征收房屋属于完全产权房的,安置房的房屋产权为完全产权,其用地由安置房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完全产权房处理。

3.安置房筹集模式。

 (1)政府组织安置房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棚改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从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统筹建设安置房,定向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国有公司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对象。

 (2)项目自建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安置需求,项目实施单位可原地或异地建设安置房。

 (3)实行棚改安置房配建制度。结合全市棚户区改造整体规划,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腾地挂牌出让土地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中,凡具备成栋或成单元配建条件的,应配建一定数量的棚改安置房,用于项目所在区棚改征收工作所需房源的调配。

(4)支持购买商品房。支持、鼓励购买普通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满足被征收对象不同层次的购房需求。购买的商品房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经综合验收合格;二是无地产债权债务纠纷。

  (5)安置房房源由市房产局负责建立档案并跟踪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五)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补贴。

1.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安置货币化。国开行专项贷款用于货币安置的比率按住建部的要求必须突破50%,争取达到100%。

2.购房安置补贴的对象: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2)落户邵阳市的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

 (3)落户邵阳市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被征收房屋关系人(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在本意见实施期间,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房屋办理的产权分户,不能享受购房安置补贴。

3.选择货币安置,并在邵阳市主城区范围内选购新建普通商品房的棚户区改造被征收家庭,凭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协议和商品房网签合同领取购房安置补贴,棚改对象新购普通商品房的房屋维修基金和三年物业管理由项目实施主体支付,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4.棚户区改造购房安置补贴标准,拆迁面积在90?以内(含90?)按每户10万元标准补贴,拆迁面积超过90?的,超过部分按500元/?进行补贴。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纳入项目成本预算。

5.市房产局负责棚改安置货币补贴的审批管理,并制定操作实施细则。

  六、工作责任

(一)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订,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审定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审批项目改造计划和方案,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市棚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房产局。市房产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三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责任单位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计划拟定、资金测算、方案报批、征收补偿、信访维稳、组织实施等工作。

(三)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安排专管领导、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建立办事快速通道,确保棚改工作高效推进。

(四)市发改委负责对市棚改领导小组审批后的棚改项目实行项目立项批复备案。

(五)市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监管。

(六)市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以及项目征收成本核算。

(七)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拨付、监管、核算返还、税费减免政策落实、财政投资评审等工作。

 (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土地权属调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负责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负责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九)市城建投负责组建市级统贷平台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承接主体,制订棚改资金统贷统还管理办法。

七、督查与考核

 (一)强化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三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部署,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任务完成。

 (二)强化督查调度。完善工作调度机制,实行“一月一调度,一月一督查,一季一讲评,一年一考核”。督查考核结果实行综合排名,并纳入目标管理。调度、考核具体工作由市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强化考核追责。严格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4〕165号)实行考核。对不能按时间节点完成棚改任务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特别是不能及时完成示范项目的,要从严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促进。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在市级新闻媒体开辟安居棚改宣传专栏,按照贴近群众、服务发展、突出重点、保持常态的原则,全方位、多层次、高密度深入宣传报道,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其他

本意见自1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参照实施。《邵阳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附件:重点棚改项目、示范项目责任表

邵阳市人民政府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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