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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宁德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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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月11日

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

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中心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根据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宁德中心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理念,按照堵疏结合、分类改造的思路,稳妥推进中心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切实保障住房安全,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疏堵结合,分类指导。统筹兼顾提升居住安全水平、避免二次拆建、传承历史风貌等因素,划定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积极将危旧房纳入棚户区改造。在重点控制区内禁止重建改造;在一般控制区多采取修缮加固、重建改造等方式。

(二)分级负责,共同推进。按照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认真做好中心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三)阳光操作,简化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改造对象及区域

(一)修缮加固或重建改造的对象:房屋产权合法、手续完整并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评定的危房。

(二)区域划分

主城区规划面积666平方公里,以《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划定为准。根据宁德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区不同地段和区位,将中心城市主城区改造范围划分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

1.重点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内危旧房改造视不同情况及群众意愿,采取棚户区改造、修缮加固方式,禁止重建改造,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以异地搬迁安置为主。重点控制区具体包括:

(1)近期内拟统一规划改造的棚户区范围及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2)城市规划“五线”范围(即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道路的用地边界线??道路红线)。

(3)《宁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划定的旧城区范围。

(4)地质灾害(危险区)区域。

2.一般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以外、中心城市主城区以内,且未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范围和土地收储区域的为一般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内的危旧房改造采取棚户区改造、修缮加固、重建改造、异地搬迁等方式。

四、改造方式

(一)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是指对市政配套设施滞后、生活环境差、且有一定规模的危旧房区域,由政府确定开发单位进行成片改造建设的方式。市规划局会同两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合理划分改造地块,蕉城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成熟一个、改造一个。积极拓展融资渠道,鼓励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安置。棚户区改造方案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区内道路等级功能要合理确定,多留休闲空间,以低多层建筑为主,突出民居特色,具体按市、区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执行。在重点控制区范围内,仍居住在D级危旧房的住户,由蕉城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周转房予以过渡安置,具体由蕉城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实施细则执行。

(二)修缮加固。修缮加固是指不拆除原建筑,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变,不增加建筑和占地面积及层数,仅对房屋进行修整、加强、整固。户主按照鉴定机构意见及时加固,修缮加固应尊重原有的建筑风貌,保留建筑形式、风格、立面造型等。

(三)异地搬迁。地质灾害危险点内的房屋实行异地搬迁安置。市、区国土资源(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对于地质灾害危险点难以治理或者治理费用大于搬迁费用的,由蕉城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制定居民搬迁计划及优惠政策等相关配套规定,认真组织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工作,具体搬迁安置方案由蕉城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实施。

(四)重建改造。重建改造是指拆除原建筑物,按审批要求重新建设。

1.重建改造申请、审批程序

(1)申报条件

①申报重建改造的房屋属一般控制区范围内,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D级危旧房。

②产权不存在争议,且户主在中心城市主城区没有其他住房。

③户主无法享受保障性住房。

④危房2年内无法纳入棚户区改造。

⑤危房不是为骗取改造审批而故意人为破坏造成的。

(2)申报材料

①户主身份证、户籍簿、有效的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户主现有房产套数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户为单位进行申报。

②D级危旧房鉴定报告(整栋危旧房)。

③承诺书。具体承诺以下内容:

a.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若因瞒报或弄虚作假骗取改造资格并已着手改造而被停止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b.严格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改造,不得擅自变动方案,否则整体建筑按违法建设论处直至整栋拆除。

c.建成后若遇项目征迁或片区改造,应无条件服从市、区政府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或改造方案进行搬迁或改造。

d.重新改造的房屋,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后,5年内不得转让交易。

(3)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重建改造申请表,并附上申报材料。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国土、规划、执法、乡镇(街道、社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人申报条件及资格进行审核,申请人须当场签订承诺书。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条件及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局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予上报,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2.规划审批。市规划局对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材料进行受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需其他部门配合的,可书面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市规划局审批结果应在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抄送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3.手续办理。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危旧房改造,重建改造单栋建筑面积超过(含)300平方米应严格按法定基建程序办理手续;重建改造单栋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按以下简化流程办理审批:

(1)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意见。

(2)申请人聘请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设计图应按框架结构进行设计,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在图纸加盖执业章)报规划部门审批,设计图经规划评审同意并经公示后,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设计图纸上盖章。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人员在建房现场粘贴规划部门审批的方案,接受周边群众监督,并拍照存档。

(3)申请人与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4)房屋建成后,户主应向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在通过规划部门规划条件核实后(规划条件核实主要内容包括平面位置、建筑外围尺寸、建筑面积、高度、层数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由施工企业提供房屋安全质量合格承诺书,以及申请人认可房屋质量合格书面意见,向房产登记部门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手续后办理重建改造房屋的产权登记。

4.改造要求:危旧房改造应在原有宅基地内进行,楼层控制在3层以内,楼高控制在10米以下(从地平到檐口);房屋屋面须设计为坡屋顶,具体高度和坡度由规划部门确定。重建房屋面积的控制指标由规划部门具体制定(原则上重建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来房屋的建筑面积)。

5.规费交缴:在原有土地和建筑面积产权范围内改造建设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造超过原产权范围的部分,按相关规定征收规费。

五、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成立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危旧房改造工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及内部工作流程并制作格式化的审批文书,提高办事效率。

(二)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危旧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对重建改造申请人的申报条件资格进行审核,负责危旧房改造过程中的纠纷处理。

(三)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和公布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划定城市重点控制区、近年内拟统一规划改造棚户区范围等),编制危旧房改造的规划技术标准,提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危旧房改造方案进行审批,放样核样以及规划条件核实,地质灾害危险点搬迁安置地的项目选址和方案审查工作。

(四)市、区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户主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对于应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危房重建改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施工许可证分别由蕉城区住建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办理。

(五)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的认定、确权登记、地质灾害危险区搬迁安置地的审核、审查工作;区地矿局负责划定禁止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范围。

(六)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加强批后监管,打击不按审批方案重建改造和不按照施工图修缮加固的建设行为。

(七)中心城市主城区文物部门负责及时界定房屋是否属于保护文物。

(八)镇(街道、社管中心)协助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危旧房改造工作。

(九)适用简化流程审批的重建改造项目,施工单位和户主对房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设计人员对房屋设计质量负责;按正常基建程序审批的重建改造项目,按各方参建主体法定职权承担相关法定责任。

(十)其他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危旧房改造工作。

六、本意见由市规划、国土、住建、城市管理和文物保护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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