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市政府关于《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调度会议纪要》的要求,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确保完成年初市政府确定的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的任务。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经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国III以下的营运黄标车、老旧机动车以及连续三年未参加机动车检验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淘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排查,我市共有507辆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现将上述车辆公布在新余新闻网“公告公示”栏。请上述机动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5天内办理相关注销登记业务,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我所将注销其机动车登记信息和档案。
特此公告
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管理所
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