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目前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主要是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其中房票安置是产权调换的一种补充方式。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搬迁费、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
安庆市目前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主要是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其中房票安置是产权调换的一种补充方式。房票票面金额由应安置面积价款、政策规定的补助、搬迁费、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按12个月计算。
应安置面积单价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评估”模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经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由各项目征收主体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应安置面积单价,根据周边或就近建设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并参照所在区域(按市政府第80号令划分的行政区域范围)同类商品房交易均价确定。
第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在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内,按照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计算,按下列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一)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部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被拆迁户按每平方米400元购置补足。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确认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标准见附表1、3)。
(二)被拆迁户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标准见附表1、3)。
(三)被拆迁户可在不扩大应安置面积(即按上述政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的情况下,选择安置户型。以高层房屋(房屋总层数超过7层)安置7层以下(含7层)被征收房屋的,无偿增加12%比例的安置面积。
(四)因自然套户型或提供的安置房屋超过应安置面积的,对每户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按被拆迁地段对应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购置(标准见附表1、3)。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置。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前已经离婚尚未再婚的,可按本地段对应的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标准增购20平方米(标准见附表1、3)。
第十九条被拆迁的单位及企业生产、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按其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执业证照载明生产经营范围和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等,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2、3),不予安置。同时,按确认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执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条拆除应予补偿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住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主水电表等配套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迁移安装费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在安置房中给予恢复的不另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应当安置人口每人200元给予补偿,被拆迁户应当安置人口不超过2人的按500元/户给予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不能一次性安置,需要往返搬迁的,应当按上述标准再次补偿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按附表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