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新《茂名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30日印发并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消息经本报报道后,在我市广大市民尤其是老年人中引起了广泛关注,纷纷致电或到有关部门咨询相关事宜。为了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本报记者就此走访了市老龄办伍主任,请他就《办法》中的一些内容作了解读。
据介绍,《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茂名市户籍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6个月以上期限茂名市居住证的外市籍60周岁以上公民。
相比于原《茂名市老年人优待暂行办法》,《办法》中老年人在享受公交、旅游、医疗优待方面有了很多新的变化。
在老年人乘坐城区公交车优待方面,主要是简化了老年人到属地公交企业办理公交车IC卡所需证件,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即可到属地公交企业办理公交车IC卡,免费或半价乘坐市(区)、县级市城区范围内行驶的公交车。
在老年人旅游优待方面,下延了老年人到市内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旅游景点、风景区游览门票减免年龄段,免收门票年龄由70周岁以上下延至65周岁以上。
在老年人医疗优待方面,主要是下延了老年人到市内公办医疗机构看病免收挂号费年龄段,免收挂号费年龄由70周岁以上下延至6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茂名市老年人优待证》到市内公办医疗机构看病均免收1元普通门诊、急诊、专家门诊挂号费(根据茂价〔2011〕120号《关于茂名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驻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医院急诊、专家门诊挂号费项目均为1元)。
相比于原《茂名市老年人优待暂行办法》,此次《办法》增加的老年人优待项目大部分实际上已经实施,只是未在原《茂名市老年人优待暂行办法》反映,主要有:
1、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等特殊老年人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属地政府予以全额资助;
2、对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实行政府津贴制度;
3、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实行殡葬基本服务费全免除,免除费用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伍主任建议,享受优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汽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旅客高峰期;行动不便及患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凡涉及优待服务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要做好宣传、教育和检查、落实、督促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