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凡是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除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外,因探亲、旅游、培训、就业、就学及其他非公务事由往来港澳地区,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港澳商务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
彩色照片(白底,规格为48 MM X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两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工作单位或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4、提交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港澳探亲,需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被探望人在港澳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件及相关签注复印件以及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的居民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提交身份证。
(2)赴港澳商务需交验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有关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须通过登记机关的年度检验并在有效期内),提交企业派遣证明。
(3)赴港澳培训需交验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提交复印件。
(4)赴港澳就业需交验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提交复印件。
(5)赴港就学需交验学生类进入许可、赴澳就学需交验录取通知书,提交复印件;
(6)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赴港澳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5、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办证时限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申请人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依据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签注20元,一年内多次签注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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