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来往港澳通行证
自2014年9月15日起,沈阳正式启用电子港澳通行证,同时停止旧版港澳通行证的申请,尚未过期的旧版港澳通行证仍可继续使用。新的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办理条件与原(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相同。
1、沈阳市常住户籍居民。
2、在沈阳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其他城市居民。
3、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注意:
持居住证办理港澳通行证的居民只能办理团队旅游签注,其他项暂不能办理。
证件有效期
1、成人版电子证有效期延长为10年
2、未成年及儿童版电子证有效期为5年
办理时间
1、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制作。
2、申请人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签注的制作。自助受理个人旅游签注的,3个工作日。
3、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4、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费用
100元/本。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4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往来港澳一年到两年多次签注150元/件,两年到三年多次签注200元/件。
办理护照
1.沈阳户籍居民(特定人员除外)
2.非沈阳户籍居民:
(1)沈阳户籍居民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在我市就业和在沈全日制本专科高等学校就学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年满60周岁(含)且在我市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收费标准:200元/本,加注20元/项
办理时限:15日
办理地点:沈阳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