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理条件
在南宁市市区申报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流动人口,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应当发给居住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租住或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现役军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2. 办理材料
“ 分为 个人申报 和 集体申报 两种方式 ”
个人申报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监护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本或出生证等证明材料。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的,特殊困难人群提出申请,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及社区服务机构调查核实予以办理。)
2、居住地住址、就业(经商)、就读证明材料等,选其中一项均可办理;
3、本人年内一寸彩照一张(照片标准参照二代身份证照片);
4、填好的《南宁市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集体申报
1、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2、申报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住宿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居住登记人员名单和就业或就读证明;
5、填好的《南宁市居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另:采用集体方式申报居住登记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
3. 办理流程
第一步: 受理单位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步:将办证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录入信息系统,查询是否在区内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每证20元工本费。
第三步:合成人像和个人化信息,经逐级审核后上传制证信息到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安排制证。
第四步:出具受理回执。
4. 办理时间、地点、费用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
县域内:8:00-12:00,14:30-17:30。
办理地点:居民现居住地所属公安户籍派出所。
办理费用:首次办理免费,补(换)领收费 20.00 元
办理时限:15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