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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广西土地征收补偿多少钱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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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有多少个市?

广西简称“桂”,是中国省级行政区,有14个地级市,分别是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其中,首府是南宁市,简称“邕”。

二、2019年广西各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2019年南宁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2月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9〕5号),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市辖各县和武鸣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均适用于本次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各地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2、2019年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2月15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我市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2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相邻区域集体农用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3、2019年桂林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2月21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19〕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辖范围内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市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4、2019年梧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1月22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梧政发〔2019〕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5、2019年北海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1月17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北政发〔2019〕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和建设用地(农民自留就业用地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3倍进行补偿;征收农民自留就业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2.0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6、2019年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1月21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7、2019年钦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1月30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19〕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镇、村,参照相邻镇、村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8、2019年贵港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1月25日,贵港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19〕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现行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9、2019年玉林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1月28日,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2018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19〕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玉林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10、2019年百色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1月15日,百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百政发〔2019〕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 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1、2019年贺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1月31日,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贺州市市本级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19〕3号)和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和昭平县等三个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19〕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凡市辖区范围内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2、2019年河池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1月21日,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政办电〔2019〕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回收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13、2019年来宾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2月14日,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来政办电〔2019〕1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来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4、2019年崇左市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1月22日,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崇政办电〔2019〕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崇左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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