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808元/月
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负责人介绍,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019元。缴费比例为0.75%,15.15元。其中单位缴费为0.5%,10.1元;个人缴费为0.25%,5.05元。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808元/月。
据统计,去年全年有2541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总额为3716万元。今年1-5月,假设共有2297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总额为1075万元。目前全市共有20.08万人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求职期间可领补贴
在《条例》修订前,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缴费、享受同等待遇。为此,市人社局提醒广大企业做好准备,从1月1日起按新《条例》规定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缴费。
新《条例》还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了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若按照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金额大约为302元。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此外,新《条例》还增强了生育保障,完善医疗保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即2424元。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新增鼓励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措施
新《条例》还增加了鼓励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措施。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或创业的,仍可申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是新增措施,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将可以申请领取补贴。
据悉,新《条例》细化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流程,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在全省范围内都可以顺畅地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为了便于外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新《条例》对不选择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