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政策解答】员工带薪年休假政策解答
员工带薪休假的天数
答:执行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休假天数,即累计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对聘任在岗的集团公司或油田公司管理专家、技术专家、技能专家、学术带头人,聘期内每年可休假15天。对省(部)级劳动模范、油田公司功勋员工、杰出员工,当选当年可休假15天。
问:带薪休假的假期可以分着休吗?
答:带薪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要集中安排,特殊情况可分段安排。原则上对累计工作时间不满二十年者,当年的带薪年休假要一次性休完;对于累计工作时间满二十年(含二十年)以上者,特殊情况下当年带薪年休假可最多分两次休完。当年未休的假期,不得跨年度安排。
问:休假和工作相冲突时怎么办?
答:各单位在确保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最大限度控制加班的前提下,结合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当个人申请休假时间与工作需要冲突时,要服从工作需要,不服从工作需要者,视为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对于季节性施工单位,尽可能在施工淡季安排员工带薪休假。
问:可不可以不休假呢?
答:各单位领导干部,尤其主要领导要带头休假,同时,还要统筹安排好本单位各项生产经营任务,为员工休假创造条件。如若员工自愿放弃休带薪年休假,不予经济补偿。同时,应由员工本人填写不休带薪年休假声明,报人事部门备案。员工休假年度完成率要达到95%,不能完成的要纳入年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