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管理:
(一)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下文简称个体工商户)。
(二)具备执业资格(见附件)且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与本市相关单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的自由职业者(下文简称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业务办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文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下属各业务办理网点,负责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申请。
第四条 缴存登记
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缴存人员身份证。
(三)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自由职业者提供以下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扣款账户。
(四)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
第五条 缴存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一般缴存单位进行管理,需到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缴存登记,开设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后按月缴存。自由职业者通过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定额缴存协议(见附件),确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并开设个人定额缴存专户。
(二)自由职业者只能开设一个个人定额缴存账户。
(三)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上年月平均纳税收入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五)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不能办理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
第六条 资金计息
成都公积金中心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每年结算利息。
第七条 提取申请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所规定提取使用条件的,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 提取管理
成都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应当向提取申请人说明理由。
提取申请人对提取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九条 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