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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吉林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吉林社保缴费基数比例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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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预计调低10%,这些人的工资有望增加

根据现行的规定,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也就是说,对于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60%的职工,缴费不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要按照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进行缴费。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某地职工平均工资为5000元,小王的工资为2000元,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而小王要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3000元)的标准缴纳社保。

但是这样一来,在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连年上涨、而个人工资没有上调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的社保缴费会增加,实际到手工资却是变少了。因此,不少网友大喊自己的工资“被下降”。

不过,这一现状要改变了。

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要看懂以上这段话的前提,首先你需要知道,我国当前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主要为规模以上企业在岗人员的平均工资,而将大量的私营、个体企业人员排除在外,这样算出来的平均工资存在一定虚高成分;平均工资虚高了,社保缴费基数当然上升。

而根据新的实施意见,若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平均工资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如此社保缴费基数也就下降了。

专家预计:扩宽统计口径范围,将小企业、民营企业纳入进来,预计缴费基数将下降10%左右,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

此外,上述提到的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60%的低收入者,由于缴纳基数下降了,未来拿到手的工资也就有望增加了。

社保缴费基数将调整??低收入者到手工资有望增加

在社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后,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迎来调整。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专家认为,扩大统计口径范围后,社保缴费基数将有所降低,这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时,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资也有望增加。

社保缴费基数逐年上涨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是,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作为制定社会保险征缴标准的依据,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进行调整。由于平均工资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也会“水涨船高”,逐年上涨。

如,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7817元和3563元,分别比上年增加了1464元和292元。

部分企业社保负担较重

事实上,很多省份往往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如,山西省人社厅今年下发通知,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960元,作为山西省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此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上下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震说,当前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主要为规模以上企业在岗人员的平均工资,而将大量的私营、个体企业人员排除在外,这样算出来的平均工资实际上高于全体就业人员收入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虚高成分。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社保缴费基数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但其统计口径主要是大企业,平均工资比较高。按照这个基数缴费,再加上缴费费率也比较高,社保负担就比较重,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交不起社保,员工也就无从享受社保待遇。

在北京一家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赵女士说,很多私营企业为了避税,就用现金发工资,也不给员工交“五险一金”,导致这些员工没有统计在内,使得社会平均工资增加,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提高,私营企业就更不愿意上社保,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

低收入者感叹工资“被下降”

一方面是一些人交不起社保,另一方面,很多已经参保的低收入者,由于社保缴费基数的连年上涨,实际收入也面临缩水的状况。

根据现行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也就是说,对于工资达不到平均工资60%的职工,缴费不是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要按照高于本人工资的基数进行缴费。

假设某地职工平均工资为5000元,小王的工资为2000元,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而小王要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也就是3000元)的标准缴纳社保。

这样一来,在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连年上涨、而个人工资没有上调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的社保缴费会增加,而实际到手工资是变少的,不少网友因此感叹自己的收入“被下降”。

社保缴费基数将更合理

上述问题有望得到改变。国务院10月份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里的这一内容当时并未引起舆论的关注,但这一新政的重要意义却不容忽视。“要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阶段性降低社保缴费费率还不够,还要进一步夯实费基。”杨燕绥分析,扩宽统计口径范围,将小企业、民营企业纳入进来,预计缴费基数将下降10%左右,这样把费率和费基都降下来,企业的社保负担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减轻,从而让更多工资比较低的群体也能参保。“不能用高收入者的平均工资作为低收入者的缴费基数。”王震认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缴费基数将会变低,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的缴费负担,职工拿到手的实际工资也有望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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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台社保降费措施

作为地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措施,今年起广东、天津、云南、甘肃、贵州、江苏、上海等地方下调社保费率措施,虽然调整的险种、期限都不尽相同,且降费幅度主要向企业方面倾斜。

以上海的调整方案为例,得到下调的均为单位缴费费率,并未涉及到个人缴费。

广东方面,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的对象主要是失业、医疗、工伤险3种,其中失业险从原来的2%降至1%,预计到今年年底为该省企业减少社保费(含住房公积金)约350亿元。

相比于广东,天津今年印发的《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中明确,主要是下调失业、生育、工伤三类险种,缴纳费率共降低1.43个百分点。医保、养老保险也针对困难企业做了特殊安排和调整。

而根据云南日前出台的稳增长12条措施提出,省本级生育险费率下调至0.2%,降费期为今年1年;工伤险平均费率从0.93%降为0.75%;失业险从3%下调为2%。

贵州则以降低企业缴纳失业、工伤险费率为主;江苏以降低失业险为主,今后3年降低失业险0.5个百分点。

通过梳理发现,包括重庆、青海等省市已出台的供给侧改革意见亦明确,将调整“五险一金”征缴政策等。

社保缴费基数早该下调了

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我国的社保费缴纳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如果职工平均工资核算方法科学,能够全面反映职工工资状况,自然没有什么问题。关键是,职工平均工资又是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的。而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明显高于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029元,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589元,两者相差22000多元。显然,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测算出来的平均工资,对私营单位是明显不公的。私营单位员工和企业缴纳的社保费,负担也要明显高于非私营单位。特别是垄断企业,一旦平衡工资高出平均工资的300%,超出部分还可以免缴,更对私营单位及其员工不公。毫无疑问,这也是为什么一些私营单位及其员工,宁可“联手”不缴,也要“对抗”社保政策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缴纳社保费,带来的不只是社保缴费范围的缩小,社保基金征收难度的加大,最终只能不断地通过提高缴费基数标准来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保费压力,而且,损害了私营单位员工的利益,使很多员工不能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导致很多在私营单位工作的员工没有“养老”的本钱。

新的政策将私营单位也纳入到社保缴费基数,从而使社保缴费基数能够比较准确、客观地反映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从而使社保缴费基数标准降低,对于扩大缴费范围、提高企业和员工的缴费积极性是非常有利的。特别是私营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企业,缴费的负担会相对降低,缴费的动力也会增强,从而为低收入群体增加了一道保障。

也许有人会说,缴费基数的下降,对于社保费的征缴会带来新的压力。从表面看,确实如此。但是,如果换个思维想一下,社保费缴纳基数下调了,企业和员工缴纳社保费的积极性提高了,缴费的企业和员工增加了,不仅可以有效弥补缴费基数标准下降的缺口,还可以形成社保覆盖范围的扩大,让社保基金的稳定性更强。退一步讲,就算眼前的社保基金收支矛盾扩大了,可企业的负担降低了,发展的动力增强了,效益提高了,员工的收入也会增强,从而带动缴费基数的提升,岂不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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