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开始,南京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
调整标准:
1、度缴存基数为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0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注:目前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770元/月。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补贴政策执行省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
3、各单位按照现行比例调整缴存基数。未达到最高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调整后南京公积金缴存额度变化:
机关及事业单位:212.4≤缴存额度≤2424(按12%的缴存比例算出)
外商、港澳台商企业:177≤缴存额度≤2424(按10%-12%的缴存比例算出)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业:141.6≤缴存额度≤2424(按8%-12%的缴存比例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