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三支柱均有新政出台
1、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案定稿并开始实施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至今已超过20年,其中,前10年基金积累很少,保值增值的压力不是很大;后10年由于覆盖面不断扩大、财政补贴逐年增加、做实个人账户试点驱动、新农保和城居保(后合并为“城乡居保”)的建立等原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迅速膨胀,从20的3260亿元(城镇2975亿元,老农保285亿元),激增至的35645亿元(城镇31800亿元,城乡居保3845亿元),10年间增加了10倍。存银行的管理体制显然已不适应新的形势,收益率不到2%,低于CPI增幅,保值增值的压力呼唤尽快建立多元化和市场化的投资体制。但在过去的10年里,投资体制改革虽进行过尝试,可在巨大的舆论压力面前,或半途而废,或束之高阁,成为社保改革的一个难点和热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在结束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经过2011年的改革试水,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正式结束躺在各地财政专户里“睡大觉”的历史,近10年的投资体制改革终于修成正果,中国将成为20年来现收现付制条件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市场化和多元化投资改革的第四个大国,就基金规模来讲排列第二,仅次于日本。
2、第二支柱:年金制度将全面更新升级
自20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行以来,规模至今已超过7300亿元,建立企业超过7.3万个,参加职工将近2300万人,形势喜人,但与10年前进入市场之初的预期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尽管近年来,企业年金发展十分迅速,一年一个台阶,2011年和2013年连续出台重大新政,但总体看,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相比,与金融市场不断放松管制、资本市场日益简政放权、资管市场连年出台新政等相比,存在巨大反差,尤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宣布参加改革和普遍建立职业年金的趋势下,作为第二支柱的年金制度结构急需改革升级,否则将难以满足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年金制度的需求。很显然,20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令)亟待修订,早就开始酝酿的各项准备和修订工作有望在下半年启动。因此,下半年将是年金政策和年金制度改革的重要历史时刻,其重要意义不亚于美国2006年立法对401k等DC型年金制度采取诸多革命性举措。受美国2006年改革的启发,下半年修订《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最大限度地扩大年金参与率,二是提高收益率。实现这两个目的的途径至少应包括建立“自动加入制度”,放松个人有限选择权,引入QDIA(合格默认投资工具),建立“两金”机制(生命周期基金和生命特征基金),完善和补充年金税收政策。
3、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税优政策出台
在我国多支柱养老体系中,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是唯一没有实行税收优惠的。早在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曾提出30%工资收入比例可以税前列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设想;2008年,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正式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中,首次提出在上海“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此后上海始终站在试点方案的最前沿,甚至据说《上海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并多次上报有关部门;此外,2012年以来,媒体一直不断报道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上海、深圳等)将进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尤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即《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再次指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据有关部门公开透露的信息,下半年将公布个人养老税优政策,至此,“八年抗战”将划上句号。个人养老税优既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又是一个潜力不可限量的巨大基金池,对完善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来说,具有标志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