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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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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关于启用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62号)精神,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劳务派遣)为48372元。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2420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2090元。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基数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基数为4010元),从6月起启用,并补缴5月份缴费基数差额。

同时,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的规定,对度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参保职工按此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工资低于2420元/月的参保职工按照2660元/月(2420元/月的110%)执行,高于2420元/月的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

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887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927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129元。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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