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就意味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有了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虽然,许多地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早已设置了最低缴费年限,但作为全国性的统一规定还是第一次。这标志着关于是否要在基本医疗保险中设置最低缴费年限已经达成共识,学术界多年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各地的探索实践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法律条款。
原有的规定欠严密欠公平
各地实施的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的。根据这一文件,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且其待遇比在职时要高一些,主要体现在:一是医疗费用报销比率高于在职职工,二是虽然个人不再缴费,但其个人账户仍然保留,且个人账户的规模要比在职时更大,其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缴费。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利益,其出发点是正确的。
但是,这种规定是不严密的。因为退休人员的构成是复杂的,有一部分退休人员的工龄很长,他们为国家、为社会做出了长期的贡献,他们在职时工资很低,退休后养老金水平不高,确实不应该继续承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但是,退休人员中也有一部分人的工龄不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迟、实际缴费的时间也不长,他们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贡献相对较小。
众所周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虽然是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但由于种种因素,实践中其强制力是打折扣的。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关于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则意味着允许一部分人可以选择在退休前几年(甚至可以选择在退休前一年)才开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些人只要缴纳从参保到退休这几年的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从参保开始到退休再到终身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这必然导致参保人之间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