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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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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出台,从外省流动到海南省就业并参保的人员,国家承认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也可以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4月1日起施行,《细则》总条数没有变化,但对部分条款的内容作了修改或补充。对缴费基数上下限、跨省流动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抚恤金发放标准等做了新的补充说明。

自1月1日起,从外省流动到海南省就业并参保的人员,无本省市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部门出具的正式人事调动手续的,国家承认的工龄或工作年限也可以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海口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外省流动到海南省就业并按规定将海南省确定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经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后,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生变化的,自1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

举例说,某人82年至92年期间,在其他省份工作,但未缴纳养老保险,92年后来的海南省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今年退休后,只要能认定其82年至92年间的工作履历,就可以视同这十年间其缴纳了养老保险。

对于缴费基数上下限问题,《细则》中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月实际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纳入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而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实际工资总额征缴,并逐步过渡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过渡办法: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起每年增长5个百分点,直至达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止。

《细则》中规定,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计算方法: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其最后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累计缴费工资总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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