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及缴纳五险一金的会计处理
按照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的规定: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可见:企业缴付的五险一金(不含代扣个人的部分)也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但对于国企存在应付职工薪酬限额的,机动灵活使用其他科目,但存在审计署将其定性为未按会计准则核算的风险)正常情况下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个人负担部分
发放工资时扣个人负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设明细科目,三险:养老、医疗、失业)-个人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个人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
贷: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工资实际发放数)
(二)企业负担部分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设明细科目,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企业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企业
(三)上交五险一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的三险一金)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设明细科目,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企业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企业
贷:银行存款
注:代扣个人的三险一金也可以不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个人”科目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