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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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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省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

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核准津贴补贴水平。清理核查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为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加上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即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各主管部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核定其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再逐个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财政部门备案。

(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根据合理调控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制定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具体标准为:在南昌市区单位年人均2.2万元、驻设区市单位年人均1.8万元、驻县(市)单位年人均1.6万元。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调整基本标准线。

(三)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可占绩效工资比重50%一6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的具体比重、项目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王(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得多数人同意。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根据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1.5?3倍的幅度内。

五、相关政策

(一)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等省统一发文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省直其他事业单立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依据单位上年度实际发放津贴补贴水平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在单位自行努力平衡的基础上,单位在职人员实际发放津贴补贴水平低于基本标准线的,由省财政分两年补足到位。2010年在昌单位补足到年人均1.5万元、驻设区市单位补足到年人均1.2万元、驻县(市)单位补足到年人均1.1万元;2011年按标准补足到位。在职人员实际发放津贴补贴水平等于、高于基本标准线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安排。

(二)在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单位退休人员按统一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统一标准为:在昌单位年人均1.65万元、驻设区市单位年人均1.35万元、驻(市)单位年人均1.2万元(各职级标准见附件1、2)。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其单位在职人员上年度的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采取由财政承担或财政和单位共同承担两种方式解决。其中:单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低于基本标准线的,其单位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分两年到位。2010年在昌单位达到年人均1.2万元、驻设区市单位达到年人均1万元、驻县(市)单位达到年人均0.9万元;2011年按标准补足到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等于、高于基本标准线的,其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由省财政和单位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见附件3),一步到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实际发放水平高于统一标准线的部分可予以保留,资金由单位继续安排。

(三)省直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直其他事业单位按省规定发放的1 993年工改保留津贴、粮食补贴、职务补贴、菜篮子补贴和生活补贴等月人均350 津贴补贴,按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办法,这次省财政对单位计算补资金时应进行冲抵。

(五)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六)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津贴补贴必须在统一设立的绩效工资专户列支,未经专户核算、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的作违纪处理。

七、组织实施

(一)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并做好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四)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五)本实施意见所指其他事业单位,包括:

教育(不含义务教育学校)、卫生(不含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督机构事业单位等。

(六)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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