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统一参保登记。
合并实施后,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种保险参保登记。
(二)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应在本市或本县(市、区)具备生育、计划生育服务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女职工就医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生育证或生育登记凭证。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实行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女职工?院时申报生育(津贴)待遇只需提供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女方身份证、结婚证(女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审核,复印件一份留底)。
(三)生育待遇支付标准。
1、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
生育的医疗费用的标准分别为:入院后产前检查费上限为 700元;自然分娩(顺产)2000元;难产(剖宫产)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200元。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标准分别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100元;皮下埋植术补贴为150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400元;怀孕4个月至7个月引产的800元;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支付;输卵管结扎术为300元;输精管结扎术为 300 元。
2、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内部核算后,按照规定标准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无需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生育津贴申请),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其差额部分。
3、相关人员待遇。
(1)财政供养人员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生育医疗费参照职工生育医疗支付标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3)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执行。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4)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4、缴费与待遇享受条件。合并实施后,享受生育保险报销 待遇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生育政策。
(2)新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第7个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统筹区内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连续正常缴费需达到6个月以上的,变更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在3 个月内为其接续保险关系并补缴变更工作单位期间费用的,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保险关系的,其实际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欠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违反国家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费用,应在其他保险或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如兼有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致害方)支付的费用等。
(五)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以“挂靠”、假冒等以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两险”合并实施工作中有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各县 (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