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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宿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时间:生育保险 高考查询网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宿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宿州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宿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2019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日   

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3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逐步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和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皖医保秘〔2019〕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市本级与所辖县(区)完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两项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的“四统一”,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两项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统一征缴。

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机关、事业单位为6.4%,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为6.5%,在职职工个人为2%,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由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完善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对已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且具备助产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要签订补充协议,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补充协议内容中,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服务管理。

对现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完善基金征缴、费用结算、财务统计等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市本级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确保合并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支付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欠费12个月以上的(含12个月),按首次参保对待,但断保后再次续保缴费的,此前的缴费年限与续保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计算到月)。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明确待遇保障边界,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七)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年9月1日-10月31日)。对两项保险参保人数、基金收支情况、服务管理情况开展分析测算和调查研究;完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系统和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结算系统合并优化升级工作,统一信息管理服务。

(二)启动实施阶段(2019年11月1日-11月30日)。将两项保险基金进行合并,生育保险定点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统一的协议管理。组织开展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做好财务、统计等业务衔接工作。2019年11月1日开始,执行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设置生育保险支出项目。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及时梳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成效的检查、督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工作指导。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把握进度,同步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工作有序进行。

(二)精心组织实施。按照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步骤等要求,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密组织,稳步推进,在不加重参保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保持基金收支平衡,保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平稳过渡。各县、区要及时上报合并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对策,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规范推进合并工作稳步实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两项保险合并不会加重参保单位和个人负担,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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