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生育保险报销及办理攻略
一、宁夏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参保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IC卡及以下证件和资料:
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参保人就诊医院相关单据。
结婚证明以及生育证相关材料。
其他资料。
二、宁夏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参保条件
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
参保材料
(一)、参保单位办理职工生育保险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文件及复印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
5、劳动合同原件
6、招收(转入)职工劳动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收(转入)职工劳动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参加了医疗保险单位:无需携带上述申报材料,由医保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结算。
参保流程:
参保单位申报?→医保中心审核录入?→医保中心结算?→参保单位到当地社保部门缴费。
参保地点:
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147号
电话:0951-6041376
永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永宁县城东环路
电话:0951-8011575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三、宁夏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参保职工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报销有关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所在市、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相关证明、票据进行核实。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当场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需要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相关理由或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下列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发生的费用
(2)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用药、进行检查的费用
(3)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女职工怀孕及产假期间治疗合并症和其他疾病的费用
(5)除急救、急诊外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6)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宁夏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生育津贴
参保人填写《生育津贴申领表》,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生育证明材料、医疗就诊原始单据。
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确定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后,按照资料信息录入出生证号、待遇发放方式信息、生育信息或计划生育手术信息。
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根据支付标准核定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
经办机构应该按照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已进行生育待遇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核定业务,要求参保人填写《生育医疗费用申请表》,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参保人病历、医嘱、医疗机构开具的原始费用单据。
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确定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后,仔细查看医嘱、病历,判断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是否允许报销。如允许进行生育医疗费核定,则按照接收的证件和资料如实登记参保人就诊信息、医疗费票据信息、待遇发放方式等信息,如不允许进行医疗费核定,应告知参保人。
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根据经办机构发布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三项目录”)进行比对,结合具体政策进行生育医疗费用核定(结算过程一般通过计算机自动计算)和核对,计算生育医疗费报销金额。
参保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住院医疗费、终止妊娠的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及因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实行包干结算)、参保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前检查费(按400元的标准包干)、参保职工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发生的费用均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法定产假期间领取工资或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