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条件
1、在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全面二孩已开放)
注:生孩子之前缴满10个月除了报销医院的的医疗费还有生育津贴可拿,不满10个月的只能报销医疗费。
报销金额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流产、引产类
1.妊娠4个月(16周)以下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药物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
2.妊娠4个月(16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
(二)妊娠及分娩类
1.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2.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包括: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三)剖宫产术中实施其它手术类
剖宫产术中遇其它手术,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分别增加500元。
报销材料
1、生育女职工的身份证、《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及复印件;
2、《二孩生育登记单》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复印件、《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同时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诊断书、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医疗费收据;
4、领取护理工资的男职工的身份证、《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孕妇保健手册》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
5、用人单位银行帐号。
报销流程
于分娩、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出院(站)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管理中心对其审核,通过审核之后,费用打给用人单位,发放给报销人员
报销地点和时间
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24-12333、6216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