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标准
1、产前检查费:支付定额标准为350元/例;
2、正常分娩:115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350元/例;
3、剖宫产:2150元/例;
4、早期妊娠(不满12周)在门诊终止妊娠(含检查费)150元/例;12周以上不满28周在门诊终止妊娠的400元/例。
报销条件
生育保险基金对下列费用不予支付:
1.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4.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5.实施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
6.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报销材料
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2.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4.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1、失业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携带本人失业证明材料;
2、由受委托人代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受委托人为用人单位的,还需提交用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
办理流程
职工或者其委托人携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办理时限及地址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洛阳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