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圳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范围和流程及待遇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余情况按本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
2.单胎顺产:2700元;
3.单胎难产(含剖宫产):5200元;
4.多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终止妊娠的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标准。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36元,含节育器费;
2.流产术(压吸宫):每例102元;
3.流产术(钳刮术):每例180元;
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
5.药物流产:96元,含药物费;
6.皮下埋植术:每例115元,含药物费;
7.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40元,含住院费;
8.输精管结扎术:每例120元;
9.输卵管复通术:每例2400元;
10.输精管复通术:每例1860元。
计划生育手术由财政专项经费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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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员住院期跨参保年度的,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期跨参保年度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住院登记参保年度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二、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药费如何报销?
(一)受理审核。以家庭或行政村组织参保的城乡居民,在所属社区工作站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垫付医药费;以院校组织参保的学生,到所在区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申报垫付医药费,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负责统一归集单据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录入信息、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
(二)费用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应支付金额划入居民(学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在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七、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参保人员在申报垫付医疗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产前检查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二)生育医疗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出院记录》复印件;
3.生育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学《诊断证明》;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4.绝育术后实施复通手术的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
对于暂未领取或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于代理人办理报销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须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出院记录》须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