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新修订的《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除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外,增加了生育津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得到大幅度提高。
《办法》进一步充实了生育保险的保障项目。以前生育保险待遇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含孕期检查费和营养费)和男配偶假期津贴。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含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对符合《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额标准直接结算,个人不用负担,改变了原来“先垫支后报销”的传统做法。
《办法》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办法》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符合《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符合《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均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