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待遇与保障范围
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引产、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
1)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且符合国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围产保健200元
2)妊娠不满12周门诊人工流产(含孕期检查、检验费)260元/例;
3)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住院人工流产、引产(含检验费)800元/例;
4)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1200元/例
5)正常分娩1800元
6)异常分娩2000元
7)剖宫产3200元
注:以上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使用无痛技术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低于上述规定限额的,据实结算。
2)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未按时足额缴费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欠费期间职工住院分娩、引产、流产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a.欠费3个月内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b.未在3个月内补缴欠费,生育费用设置医疗等待期,其自参保缴费或重新参保缴费次日起连续缴费6个月(含6个月)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缴费年度
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人工商户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