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不得随意变更
日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范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等相关规定,市人社局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下发通知进行明确。已参加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除用人单位的单位性质发生变更外,其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不得予以变更。
如已参加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单位性质发生变更,确需变更其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应提供其单位性质发生变更的相关材料,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新登记参保的用人单位,属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的,可选择按照0.4%或0.8%作为其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费率选定后,除用人单位的单位性质发生变更外,其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不得予以变更。
参保职工发生生育情形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用人单位在该参保职工分娩当月的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支付相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以上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