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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类夫妻可再生育条件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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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夫妻可再生育 生育条件一览

  近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11月1日起,4种特殊情况的夫妻可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此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了网民的围观与热议。根据“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11月1日起,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以下四种情况的,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意见指出,双方或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符合4种特殊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是:

  (一)双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有且仅有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残疾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上海市首次将特殊情况人群的生育条件单独列出。

  可以看到,此次政策的受益群体主要是再婚家庭,而上海市卫计委表示,此次新政的牵涉面不大,约为3150户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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