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频道1月17日电 当生育津贴和工资挂钩,直接后果就是单位在招收女性职工时,会首先考虑开多少工资合适。”张志辽认为,这会加重女性求职者因生育问题而遭受的歧视。而这还只是目前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众多问题中的一个。
在张志辽眼中,因为制度设计原因,还有许多行业、地区之间生育津贴存在严重的不平等。最重要的,在我国,还有大量的女性根本享受不到生育保险。
张志辽,重庆市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工会副*。正是在工会的经历,让这位法学学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能有许多机会接触和观察目前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严重弊端。在今年的重庆“两会”上,张志辽将修改生育保险制度作为了自己的建议。
参保者身份不应是“职工”,而是“公民”
“参加生育保险应当是所有公民的权利,而相关制度却将参与者身份界定为‘职工’”。在张志辽看来,现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生育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正在与当初立法设计的目标渐行渐远。
据国家统计局早前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一直是五种社会保险中最低的。在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则很少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7月,在国家计生委对全国32个省级单位开展的流动人口调查中发现,在128000名流动人口中,生育保险参加比例仅为9.9%。
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生效,其第六章对生育保险制度做出了系统规定。参与生育保险者的身份被界定为“职工”。张志辽认为,立法者当时也许是基于筹措资金方面的考虑。在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中,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用承担。
“但资金的筹措方式不能代表说只有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才享有生育保险。”张志辽表示,生育绝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私人事务,更何况参加生育保险,应当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广大的农村地区、以及城市中那些没有就业的生育者,她们也理应是生育保险的覆盖人群。
由“职工”改为“公民”,必然会有巨大资金缺口。但张志辽认为,不能因为资金的筹措问题,就混淆最基本的道理。何况,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从任何角度讲,生育保险都应当由公共财政来托底。只有这样,也才能不断地消除城乡以及行业之间的差别。
生育津贴标准与工资挂钩是制造不公平
关生育保险中津贴的计发标准,张志辽同样认为有不妥之处:“从法理上讲,获取生育津贴是生育者作为自然人所享受的人格权益。这和生育者是否就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无关。” 而现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现实操作中,生育者所获得的津贴就变得跟单位的性质、地域、甚至每年的效益都有直接关系。在张志辽眼中,在其他社会保险都在试图打通壁垒,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趋势下,生育保险没有理由继续制造这种不公平。
另外,据张志辽介绍,这样生育津贴与工资挂钩的体制会使得用人单位会想尽方法压低女性职工的工资水平,或者在同等条件下,给女性员工分配待遇较低的工作岗位。
,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发布的“中国职场饭性别歧视”报告显示,4.1%和3.4%的女性职工被迫与单位签订“禁婚”、“禁孕”条款;20.9%的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及哺乳期内被强行调岗降薪。
“如果对用人单位来讲,为每位职工发放的津贴是统一标准的。那这种对生育妇女的歧视相信会有改善。”张志辽表示。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量正逐年增加。从2006年到,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量已经从96.9亿元增加到了428亿元。而且人口流入地累计结余量远远多于人口流出地。一方面是如此多的结余量,另一方面又是大多数人生育者还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张志辽分析,这与目前多数人工作单位和户籍不在同一地有关,而全国又缺乏统一的标准,生育者往往不能领取生育保险,因此结余量会不断累积。
“删除或修改《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女职工’的条款,还能为以后生育者配偶参保生育保险留下法律空间。”张志辽认为。更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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