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两规),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别制定了职位设置、职务升降等方面的规定。这意味着我国公务员分类改革正式启动。
针对两规的出台,公务员群体内部尤其是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固是掌声一片,对于改革所描画的未来,特别是较高的薪酬标准及成熟的薪酬上涨体系充满期待。而与此同时充斥于网络的,则是群众对于公务员办公质量、效率能否与上涨的薪酬相匹配的担忧。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不论是喜是忧,各方的关注点都在于“涨薪”之上,而“涨薪”真的是此次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重点吗?显然不是。
“涨薪”不足以稳定人心。应该看到,“涨薪”具有一定的稳定人心作用,但稳定人心不能只靠“涨薪”。社会经济在发展,人民思想在解放,社会选择在日益多样化、自由化。在一直以来的公务员大一统管理模式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或者具备专业技术上的优势,或者面临较高的工作风险,一旦晋升无望,极有可能用脚投票,跳出体制而追求新的人生价值。这不利于公务员队伍人心的稳定,更不利于提高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平。“涨薪”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稳定人心的作用,但凭心而言,提升后的公务员薪酬在社会各行业中依然不具有优势,稳定人心不能只靠“涨薪”。
“涨薪”不能提升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当前时期,人民群众对于高效率、高质量社会管理服务的需求极为迫切,就此也引发了大量对于公务员工作质效的吐槽。但需认清的是,社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不仅仅需要公务员个人服务意识、工作水平的提升,更需要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沟通协调等角度通盘的衡量。“涨薪”虽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但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务员工作的满意度、提升社会管理服务水平不能依靠“涨薪”。
因此,我们必须将紧盯在“涨薪”上的目光移开。我们要认识到,“涨薪”仅仅只是此次公务员分类改革中若干具体措施的其中之一,其从属于分类改革后公务员的待遇保障层面,是手段,而非目的。我们需要将目光投放在公务员分类改革的大局上来,充分认识到此次改革对于应对当前社会分工专业化、社会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等等现实问题的实践意义,从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角度加以观察、研究,而非因“多收的三五斗米”而“跑偏”。
公务员分类改革核心是去除“官位化”
公务员分类改革,改变公务员从选拔、管理、使用,到分配、福利等与职务职级机械对应的模式。比如,一个单位的公务员,工资待遇不区分工作性质,而仅仅看职务级别,一方面僧多粥少,就那么几个领导职数,受益面很窄;另一方面机构级别很死,尤其是基层县市,一般是科级,再就是正处,上升空间很小。这些因素给予基层公务员的往往是“负向”的激励,调动不起工作的积极性。
从方向上讲公务员分类改革是优化公务员管理的必由之路。问题是,改革不仅要有“路线图”,更要有“施工图”。当下公务员管理的弊端,根子还在“官位”的依赖上,反映在收入分配中,一是区域之间层级的差异,从部委到省级再到县乡级,工资与公务员的构成呈现倒金字塔结构;二是职务的终身制,能上不能下,弱化了个体之间的公平。
可见,公务员分类改革的核心当是去除“官位化”。毫无疑问,这对于地方局部而言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比如,深圳的试点,是公安系统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改革,最终的结果90%以上公务员的薪酬待遇都有望在退休前达到相当于副调研员的水平,这在解放了警察的同时,却让当地管理类,也就是行政机关严格按职级执行管理的公务员感到新的不公平。这里面的改革,事实上还是自觉不自觉拿了“官位”作标杆。
这意味着,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必须统筹区域之间、类别之间的差异,打破公务员固有分配与管理模式,顶层设计上不再“缝缝补补”,而是要“另起炉灶”。一方面,通过细化分类,设计出更多的并行轨道,给每个公务员铺出机会公平的上升阶梯;另一方面,应弱化基层与上级部门之间的差别,减少类别内的层级;同时,弱化职务在工资内的构成,强化类型级别的作用,确立年功在分配中的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