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定额是按目前上海地区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订的,除各章节另有说明者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一)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附件等均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供应及时,适于安装。
(二)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三)安装工程与土建工程交叉作业时,不影响安装施工。 (四)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五)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均不影响安装施工和人体健康。 六、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一)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水平和垂直运输。
(二)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三)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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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安装主要工序: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吊装、组装、连接、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备找正、调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单机试运转。
(二)桅杆、人字架、三角架、环链手拉葫芦、滑轮组、钢丝绳等起重机具及其附件的领用、搬运、搭设、拆除、退库等。
(三)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四)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安装。
(五)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时间,以及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等工作。
八、旧设备拆除的工作内容:包括拆除前检测设备精度及完好程度、填写记录、铲除设备底座灌浆层、部件、附件及地脚螺母拆除、起重机具搭拆、起吊、上排、10m范围内移位、涂油防护。 九、本定额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一)设备自设备仓库运至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二)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
(三)设备基础的铲磨、设备基础的预压、地脚螺栓孔的修改整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费用。
(四)设备、构件、机件、零件、附件、管道及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修理、修补、修改、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防震、防腐、保温、刷漆以及测量、透视、探伤、强度试验等工作。 (五)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等的安装、调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均按有关分册定额另行计算)。
(六)特殊技术措施和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 (七)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蒸汽、燃料等。 (八)负荷式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九)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型垫铁等)和地脚螺栓。 (十)设备的拆装检查(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除外)。 (十一)脚手架搭拆(第五章除外)。
(十二)设计变更或超规范要求所需增加的费用。 十、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第七章电梯安装除外):
(一)超高费用: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如超过地平面正或负10m时,则定额的人工和机械按下表乘以调整系数。
设备底座正或负标高(m以内) 15 20 25 30 40 60 80 100 120 调整系统
1.10 1.15 1.20 1.25 1.35 1.5 1.65 1.8 1.95
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超过120m时,每增加20m,调系数增加10个百分点。 (二)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三)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四)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按定额基价的3%计取。(第五章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