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包头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包头调查队了解到,根据包头市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截至11月1日零时,包头市常住人口为279.92万人,根据国务院此前印发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将特大城市的城区常住人口规模划线从以往的100万人提高到500万人。这就意味着包头“跌”出了特大城市队列,“降级”成Ⅱ型大城市。
据悉,,包头市常住人口总量居全自治区第四,较2013年增加3.3万人,总人口增长1.2%。其中,城镇人口为230.48万人,占总人口的82.34%,城镇人口总量居全自治区首位,城镇化率居全自治区第二;乡村人口为49.44万人,占总人口的17.66%。按照旧的城市规模分级,我国将城市规模按人口规模划分为四类:20万和20万以下为小城市、小城镇;20万以上到50万为中等城市;50万以上到100万为大城市;城市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1992年,包头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成为全国第32个特大城市,自治区第一个特大城市。而如今按照《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中,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包头市属于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Ⅱ型大城市,“跌”出了特大城市队列,自治区内目前也不再有特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