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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口年总人数,年江苏人口数量最新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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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最新人口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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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增长107万人,增速明显下降

11月1日零时,全省常住人口为7973万人,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7866万人相比,五年共增加107万人,增长1.36%,年平均增长率为0.27%。与2010年之前的十年相比,江苏常住人口增速明显下降,年均增速从前十年的0.56%下降了一半,也低于全国这5年0.5%的年增速。

同一时点,全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为137349万人。比一比,江苏常住人口占全国的5.8%,5年来比重下降0.7个百分点。

家庭规模:每户平均2.94人

5年来没有发生变化

全省常住人口中,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94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持平。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江苏常住人口在2001-2010年这10年间由7304万人增加至7866万人,年均增加56.2万人,年均增长0.7%。这一增速在新中国成立60年时间里是相对较低的。

在末我省常住人口中,15-64岁人口为5942.44万人,较2013年末的5967.5万人减少25.06万人。15-64岁人口属于劳动年龄人口,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口径稍小的15-60岁人口自2012年起开始逐年下降。我省2012年15?64岁人口为5979.58万人,较2013年多出12.08万人,我省劳动年龄人口也已连续2年下降,正对我省经济发展提出新挑战。末,我省65岁以上老年人口为965.53万人,较2013年新增30.34万人,新增的老年人口数量超过常住人口年增量。

11月1日零时,全市常住人口为823万人,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800万相比,增加了23万人。而今年4月,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江苏省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江苏五年里增加了107万人,南京新增人口数量就占到了1/5。不过,与全省一样,年增长率却在持续走低。公报数据显示,南京5年间常住人口增长2.88%,但年平均增长率仅为0.57%。

南京平均每个家庭的人口数也在下降。公报显示,在全市常住人口中,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75人,与2010年相比减少了0.02人。也就是说,三口之家占南京家庭构成的比重很大。值得注意的是,南京总人口有所增长,平均每个家庭的人数却在下降,这意味着全市常住人口总户数有所增加。

男性比女性多25万人

江苏最新人口政策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晚婚假、晚育假,规定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共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且不包含法定休假日。

原计生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经2004年、两次修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适应江苏人口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断深化的新形式,急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再婚夫妻可生育一个共同子女

此次修改关于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内容坚持遵循宽严适度、增进家庭福祉的原则,兼顾再婚夫妻个人生育数与合计子女数,允许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共同子女,充分体现对再婚夫妻的关怀。同时,适度放宽了对病残儿童家庭生育的限制性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四种情形: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经综合考虑,为了便于再生育特殊情形能及时在全省落实,修改后的条例将原条例中再生育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修改后的条例还取消了对申请再生育者的年龄限制,拓宽了再生育申请的受理范围,由向女方户籍地申请改为可以向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进一步体现便民利民、依法高效的原则。

现行独生子女优惠政策仍适用

此次修改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修改后的条例还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为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保留了原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相关内容。

修改后的条例删去了原条例中有关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等内容。同时,将原条例“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切实维护育龄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自主选择权。

不管晚不晚育产假都是128天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取消了“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

但是,江苏本着考虑当前职工结婚年龄普遍较晚,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可以在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的指导建议,将原条例规定的“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这也就意味着,不管晚不晚婚,婚假都将延长至13天。

此外,为彰显生育关怀,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男方护理假的时间,将原条例“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十天”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这也就意味着,不管是不是晚育,女方产假都是128天。同时,配偶的10天护理假也将延长为15天。

在审议过程中,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学院遗传育种系主任兼作物遗传与种质创新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郭旺珍曾指出,草案规定婚假13天,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需要明确这些假期里面包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双休日,以便于下一步操作。

对此,修改后的条例特别增加了对于婚假和产假规定的补充条款:“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也就是说,无论是婚假还是产假或护理假,休假期间如果与国家法定休假日发生重合,可以继续休假,把失去的国家法定休假日补回来。修改后的条例中的国家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庆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假日,正常的双休日不包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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