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买卖合同公证费
由公证机关向涉外方收取,征收标准:
过户价×0.003%(过户价<50万)
过户价×0.0025+250(50万<过户价≤500万)
过户价×0.002+2750(500万<过户价≤1000万)
17、抵押合同公证费
买方涉外并需要贷款时,由公证处向涉外方收取的服务费。
一.住宅产证面积【144平米以下】房屋的过户税费:
营业税产证发证日期未满五年 成交价*5.6%
产证发证日期满五年 无
个人所得税 成交价*1%
土地收益金 单位房改房 成交价*1%
安居房 成交价*2%
可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 成交价*15%
商品房 无
契税 产证面积90平米以下 成交价*1%(首套房)
90平米(含)?144平米之间 成交价*1.5%(首套房)
二套房不计上述面积区分 成交价*3%
交易服付费 产证面积*6元
产权登记费 80元/件
抵押登记费 80元/件(贷款购房缴纳)
受赠房、继承房的交易过户税费非上述计税方式。
二.产证面积【144平米(含)以上】房屋的过户税费:
营业税 产证发证日期未满五年 成交价*5.6%
产证发证日期满五年 (成交价?上次成交价)*5.6%
个人所得税 成交价*1%
土地收益金 单位房改房 成交价*1%
安居房 成交价*2%
可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 成交价*15%
商品房 无
契税 成交价*3%
交易服付费 产证面积*10元
产权登记费 80元/件
抵押登记费 80元/件(贷款购房缴纳)
受赠房、继承房的交易过户税费非上述计税方式。
三.非住宅房屋,如车位、写字楼、商铺、商住等产权性质过户的税种税目税率与上述住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