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
8.被担保企业属于本指南第四点第(一)项第二、三款所指的台资企业、软件企业、《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规定企业等可加倍补偿的企业的,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9.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历年获得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11.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审核人员签字。
(三)申报程序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从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表格(所有表格必须由网络平台系统打印生成),会同申报材料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并从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网络申报。
各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需于6月15日前将联合行文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以实际收到材料时间为准),并于6月17日前完成“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审核上报工作,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补偿标准
1.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
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对为台资贸易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
对为软件企业和《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生物与新医药产业、海洋高新产业等名单内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对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
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和以个人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2.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量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原有存量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500万元,按5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对项目申报期内新增跨年度担保责任额按申报期内实际天数折算担保额。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本申报期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再担保机构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担保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省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与中央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但就高原则享受补助。
(五)资金拨付与使用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担保机构的隶属关系对各设区市经信和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控股(集团)公司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省经信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列入补助对象的申报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省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分两批公示、下达,当年未申报工信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且符合省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条件的担保机构于第一批公示、下达资金;已申报工信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且符合省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条件的担保机构,待确定其未获得工信部风险补偿资金或所获得的工信部补偿资金低于省级补偿资金后,于第二批公示、下达资金。
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有关规定转增资本金。
(六)再担保机构申报2015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按《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13〕3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项目
(一)申报对象
2015年度(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申报条件
1.取得“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同意该公司股权挂牌交易的通知书。
2.企业类型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其中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收入数据为准,资产总额以审计报告中最近一个时点的数据为准,从业人员以法律意见书或挂牌交易说明书中明确的数据为准)。
(三)申报程序及时限
1.符合条件的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各设区市上市办负责组织申报,各设区市上市办初审后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审核汇总后统一转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符合条件的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型微型企业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申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审核汇总后转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2.申报截止日期第一批为2015年7月31日,第二批为2016年2月26日。所有申报企业需按要求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逾期未进行网络申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资金申请表
(2)挂牌交易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挂牌交易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或挂牌交易说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挂牌交易提交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2.负责转报的单位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资金申请情况说明
(2)2015年申请挂牌交易补助资金企业情况汇总表
(3)企业申报的全套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需由审核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五)补助标准与资金拨付
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对2015年度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本省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省外中标奖励项目申报企业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同)
(1)已列入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制造业企业,或以互联网建设、运行、应用为主要业态的信息技术、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互联网企业;企业注册地在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参与投标的项目为省外(不含国外、境外项目)公开招标项目;
(3)企业中标合同签订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且在此期间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已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
已列入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4年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4〕143号)的制造业龙头企业,中标合同签订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且在此期间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已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
(4)制造业企业签订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高成长企业签订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800万元以上;互联网企业签订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600万元以上。
2.新增配套采购奖励项目申报企业条件
(1)列入《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5〕111号)产业龙头企业名单内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列入省经信委发布的高成长企业名单内的制造业企业,注册地在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2015年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制造业企业新进入其产业链或采购系统,且向新带动的单个企业采购配套产品(指与企业主要产品生产相配套的原辅材料或零部件)金额(按企业已付货款金额,下同)1000 万元以上,高成长企业向单个企业2015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80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2015年通过参加省经信委组织的企业“手拉手”活动,向参加活动的省内制造业企业比2014年增加采购金额(按企业已付货款金额,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
3.价值链延伸奖励项目申报企业条件
(1)已列入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制造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在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在核心产品制造的基础上,在2014年后,为拓展核心产品市场新开展与其产品相关联的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仓储物流、交易市场等生产性服务;
(3)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2015年度生产性服务营业收入达 5000 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