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工业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范围
对所有依法参保缴费、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实施基本条件
(一)各市县或省本级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指企业年末职工人数与年初职工人数之差占企业年初职工人数的比重)控制在4%以内。
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应扣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
三、补贴项目及标准
各市县及省本级对符合政策适用范围和申请基本条件的企业,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5%给予稳岗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支出(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相关支出。
(一)职工生活补助。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稳岗职工人数及为其发放生活费数额,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活补助。
(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稳岗职工人数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单位部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 (三)在岗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培训职工人数及为其支付培训费数额,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在岗培训补贴。
上述三项补贴,实行预算管理、据实列支、总额控制的办法,可以单项申请使用,也可以合并申请使用。
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享受《海南省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补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四、申请“稳岗补贴”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申请时间延迟到11月30日)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书》(样表附后),并准备企业稳定员工队伍书面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填写好表格及材料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依法参保缴费情况及裁员情况进行初审,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拟享受补贴企业名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将补贴资金拨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申请企业的银行帐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并根据实际,相应完善现有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按时保量完成工作,推动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确保稳定岗位补贴及时准确发放到各类补贴对象手中。
(二)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企业上报的材料,审定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三)加强跟踪监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本地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没有建立失业动态监测系统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建立失业监测系统。在系统建立前,经办机构要按月汇总企业的岗位变化情况。
(四)强化基金监管。各市县及省本级要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五)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为进一步掌握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填写《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并上报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于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上报到省人社厅社会保险三处。前三季度报表于11月30日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