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至今已有20年。2005年至2011年,西藏对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相应的提高,目前扣除标准最高已达到8300元。
2011年9月1日起,西藏施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中,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在扣除3500元费用后,仍可继续扣除按照国家和西藏规定取得的特殊津贴、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增发的津贴补贴及按照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免税项目。
西藏企业和未按国家统一标准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扣除限额扣除,一二类地区7500元,三类地区7900元,四类地区8300元,限额扣除后,仍可扣除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全国统一规定的免税项目。据测算,西藏个人所得税收入年减少近1.2亿元,约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25%。
除此之外,西藏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经国家批准或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给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此外对一些外籍个人、专家在藏工作所得的部分收入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西藏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此外军队干部也享有一定的减征政策。
据悉,2013年,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月人均工资达到5643元,比1993年的月人均656元增加了4987元。目前,西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日喀则地区1150元、其它地市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日喀则地区10.50元、其它地市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