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第二款自2018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第6号)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对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批复精神,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就调整我省地税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收的纳税申报期限及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附征税费申报期限
对国税机关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纳税期限,原则上与国税机关核定情况一致。
二、定期定额户申报期限
实行以缴代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根据半年或一年的定额执行期,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就每月的经营额、所得额进行集中申报。纳税人提出改变申报期限要求的,可以比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核定。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规定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改为按年计算,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月度终了15日内。
对国税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季申报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15日内;对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每年1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条款废止]
四、申报期限调整规定
经地税机关核准的申报期限,原则上一年不变;小规模纳税人经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或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都应于当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自次月起调整为按月申报缴纳税款。
本公告规定的纳税期限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