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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广州计划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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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商管理专业的小张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前段时间一直忙于各类考试,“还没毕业的时候,就一心想考公务员,耽误了找工作。”如今离开学校已经有两三个月之久的小张仍然没有找到工作,“失业了,听说有失业金领。我现在也是处于失业状态,是否也能领取失业金?”昨日,他向记者咨询是否可领失业金。

广州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处长马见效介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是参加过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其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此外,还要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而应届毕业生从未参保,因此就不能领取失业金。

失业半年或可领生活补贴

“每个月大概都有二十几个毕业生来办理未就业登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指导中心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像小张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情况,尤其是遭遇金融危机影响的2009年和2010年就更多了。据悉,2010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造成的就业难,广州市曾出台过相关政策,毕业生办理未就业登记超过6个月的,可以领取临时生活补贴,金额为最低工资的80%。

“由于当时出台的文件时效性到2010年12月底,但临时生活补贴在实际操作中对未就业的大学生有一定作用,而且国家和省都有相关政策给予半年以上未就业的大学生生活补贴”。广州市目前正在制定相关文件报政府审批,申请对于登记半年以上未就业的大学生给予临时生活补贴。待相关文件下发后,办理未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大学生可领取生活补贴。

农民也可领失业保险金

市劳保部门最新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服务管理就业登记不再只是城镇居民的“专利”,农民也可以享受这样的政策了。根据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最新规定,本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可以办理求职登记,纳入就业服务管理。这样,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就可以凭《就业手册》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了。

最新出台的《广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市户籍、有转移就业愿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镇)、村(居)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但已灵活就业,且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者从事自由职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以及无就业愿望的人员不在其内。

办理求职登记时,农村劳动力只要填写《广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表》,连同户口簿、《广州市劳动力就业手册》交经办机构即可。初次领《广州市劳动力就业手册》人员,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就业手册》,并记录求职信息。

据了解,《就业手册》是农村劳动力办理求职、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服务的凭证,实行一人一册。办理就业登记后,用人单位或个人可按规定凭《就业手册》及其他申报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就业扶持资助政策。农村劳动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须在《就业手册》“解除劳动关系情况”页填写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并加盖公章;并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后10日内,将《就业手册》退回农村劳动力本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凭《就业手册》办理申领手续。

《就业手册》遗失后,农村劳动力可持户口簿、补发申请书及相片,到户籍所在地街(镇)、村(居)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经办机构核实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在《就业手册》上记录最近一次求职或就业登记情况。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就业登记的情况,做好辖内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定期开展情况摸查,着重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要延伸到村(居)就业服务平台,实现全市劳动力供求信息共享。

广州失业人员一个月可以领多少失业保险金?

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付。失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说明:据劳动保障部门介绍,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所不同的是,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将来不再返还。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这里所指“工资”是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来计算,包括以下六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如稿费、差旅费、餐饮费等。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省人平月缴失业保险费金额为17.5元。

另外,“单位”指的是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按《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前国家对此尚未有统一具体的规定,因此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目前还不在覆盖范围内。也就是说,除国家公务员、农民,以及钟点工、短工等无固定工作的人员之外,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须参加失业保险。

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明年7月1日实施基金支出范围将扩大本报讯(记者何颖思)昨日,省人社厅网站正式挂出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新条例有多处修改,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可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而调整,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标准统一,外省户籍人员也可以在本省就业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新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所扩充,可新增用于“求职补贴”、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促进就业补贴。

外地人员可在就业地申领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新增可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求职补贴,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求职补贴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新条例还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还允许重新就业者领取已核定的失业保险金。

外地户籍人员也可以在广东省内的就业地申领失业保险金。新条例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保险金标准随物价变动

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省政府可以结合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原规定的“实际情况”相比,“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更具体。此外,新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删除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上限”。

新条例还删去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规定改为“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广州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及办理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费年限来确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广州职工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手续,或劳动争议结案后60天内到经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失业职工名册》一式二份;2、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只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部队、行业和省属驻穗单位还需提供《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3、属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提供《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4、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提供失业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5、属农民合同工的,由单位在有效期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身份证、职工个人名义存折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6、外地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选择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本人的书面申请及接收地同意接收的证明(同时提供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费年限来确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份,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但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尚未领取的期限不再结转。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城镇户口失业人员:1、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目前每人每月408元)。2、医疗补助金(1)医疗费。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逐月计发(目前每人每月51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

(2)一次性住院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伤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治疗或生育的,可一次性按公费医疗规定给予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

农民合同制职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12%计发,以后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有什么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待遇:(1)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2)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2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供养3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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