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市对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新的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失业保险金标准原二类工资区由877.50元/月调整为1027.50元/月,原三类工资区由795元/月调整为945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我市二类工资区包括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三类工资区包括澄城县、富平县、白水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