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须知
一、参保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际工资低于自治区社平工资60%的,按社平工资的60%缴纳。单位2%,个人缴1%。
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14个月;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期限第1至第12个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失业保险人员领取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领取。同时,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待遇期间住院可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五、领取失业金所需资料:1、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一式两份,可在9号窗口领取或在中国泽普网下载);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表;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2、3在人社局领取);4、失业保险手册;4、身份证和农业银行卡复印件。
六、其他规定:1、失业人员自失业之日起3个月内不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或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