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保障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促进再就业,小王就是享受此条列的一员,他最近因为单位效益不好下岗了,办理了失业登记后领到了失业救济金,他打算报个培训班进行再就业。但是关于失业人员,条例有哪些限制规定呢?
一、失业人员需在一个月内办理失业登记
条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员工可以在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同时,失业员工如果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不得超过两年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失业员工自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后,凭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失业保险机构逐月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再就业;到国(境)外定居;已办理退休手续;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条例》规定,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同时,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户籍迁往深圳市以外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将其余下应该享受的失业救济金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或发给本人。
除此之外《条例》还对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情况进行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都将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