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珠海社保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类别 | 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 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单位:元)(2020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 | |||
上限 | 下限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缴费上、下限执行省的统一标准。 上限: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6元/月*3; 下限:执行2019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5626元/月*60% | 20268 | 3376 | ||
失业保险 |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为缴费基数(按省公布的本省第二类片区(珠海市)2019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855元/月标准计算)。 | 17565 | 1720 | ||
工伤保险 |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根据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的精神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6月底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公布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待遇核定基数的通知》。
该通知确定自2020年7月1日起,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上、下限和待遇核定基数计算标准
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公布标准
标准怎么算?
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2019社保年度执行的珠海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26元/月计算
与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基数,按照2019社保年度执行的珠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253元/月核定算
市医保局近年来持续减轻
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压力,
尤其是疫情期间,
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随医保姐姐一起来看看具体情况!
●持续减轻企业压力●
我市自2015年10月起持续实施下调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过“减、降、延”等举措,切实减轻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压力。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针对企业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将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在恢复到阶段性降费前的费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全市逾10万户企业单位受益。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0.5个百分点,原计划于2020年12月底结束。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该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对于实施减半征收的用人单位,则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0.5%的政策。
●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从2020年7月1日起我市缴费基数仍然执行较低的2018年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负担。执行期间,国家、省关于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基数有新规定的,将另行发文执行。
●温馨提醒:●
企业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6月底结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我市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0.5%的政策,详见下表。
●保障参保人待遇水平不下降●
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医保部门已做好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此外,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大爱无疆”项目主动为确诊新冠肺炎参保人支付现金补偿,目前全市有22名确诊参保人合计获得44万元,为我市参保人提供坚强的防疫保障后盾。
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基数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待遇核定基数7253元/月不变,
●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最低保护线维持为348.12元的较高水平。
●在职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则根据本人的缴费工资按2%-4%的比例划入,若缴费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内,则按照其实际工资缴纳,其医保费缴费金额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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