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社保缴费基数有新变化!
自2020年1月1日起
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
调整后
企业应缴纳的社保费会减少
但享受的待遇不会降低
具体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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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进一步降低企业缴费负担,按照最新政策要求,我市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
也就是说,自2020年1月起,参保单位在我市进行社会保险工资申报时,职工工资低于下限的,社保系统自动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额;职工工资高于上限的,社保系统自动以上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额,超过上限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与之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据了解,原先社保缴费采用“双基数”就是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总额核定。
现在采用“单基数”缴纳社保费用,是统一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来计算的。一般情况下,单位工资总额会高于职工工资总额。
所以,实行“单基数”调整后,企业应缴纳的社保费会减少,而享受的待遇不会降低。
据统计
本月开始执行社保缴费“单基数”后
预计一年将为我市企业减负近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