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今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浙江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6月22日,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2019年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523元,月平均工资为5960.25元。浙江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即最高不超过17880.75元;浙江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最低不能低于3576.15元。
人社部决定,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321.60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不变。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落实大龄失业人员待遇延长政策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