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社保单位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
最低4303.27元,最高16137.25元
(二)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7%,个人缴0.3%;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1%,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7.5%,个人缴2%;
补充大病:公司缴8元,个人缴8元。
二、贵州省社保个人缴费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贵州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79.08元)60%(3227.45元)-300%(16137.25元)确定。即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最低月缴费基数为3227.45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16137.25元,可在此范围内根据本人缴费能力自主选择标准。
(二)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79.08元)来确定。
2018-2019年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三)养老保险
个人缴20%。
(四)医疗保险
3.40%(35周岁以下)或4.40%(35周岁以上)。
2018-2019年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最低缴费标准计算
养老保险:3227.45*20%*12=7745.88元/年
医疗保险:5379.08*3.40%*12=2194.68元/年
总计:7745.88+2194.68=9940.56元/年
☞按照最高缴费标准计算
养老保险:16137.25*20%*12=38729.4元/年
医疗保险:5379.08*4.40%*12=2840.16元/年
总计:38729.4+2840.16=41569.56元/年
确定了居民医保个人账户
2020年底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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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当中有一条规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取消的是居民医保个人账户,跟职工医保没关系。
文件当中所指的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与人们通常理解的医保个人账户并不是一个概念。提到医保个人账户,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的都是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管理,分成2个帐户,即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
其中个人账户专门用来存储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按一定比例划入的资金。这个账户中的钱都属于参保人自己,可以用于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如在定点药店购药等。
而对于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账户,很多参保人根本没听说过这回事。确实,很多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根本就没设过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受影响,医保个人账户从未清零
那为什么文件里说要取消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呢?
这是因为前两年,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为城乡居民医保的过程中,原新农合、原城镇居民医保中有个人(家庭)账户的,也带进了城乡居民医保。
有的地区在统筹城乡居民医保的过程中,设置了个人(家庭)账户进行过渡。因此,现在部分城乡居民医保中也有个人(家庭)账户的存在。所以,这则规定仅是涉及很少的一类人。
今后养老金
要用社保卡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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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办公厅2019年已经公布《关于在养老保险工作中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通知》,这份文件明确要求了,在去年6月底前,实现新增退休人员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
另外,通知还进一步要求,去年底前,基本实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以后养老金的领取都是要使用社保卡了。这对于习惯了存折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老人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对于很多人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目前已经有天津、山西、广西、郑州等省市已经正式下发本地的社保卡领取养老金的通知,也就是说社保卡领取养老金是以后的硬性要求了。
当然,考虑到实际情况,可能也会有的地方设置过渡期,可能会多种方式并存,让大家逐渐习惯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
说到社保卡领取养老金,也是十分方便的,可以不用缴纳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每月前两笔跨行取款业务是免收手续费的。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养老保险转移可网上办理
2020社保新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可以通过网上办理了,不再需要亲自跑的柜台办理了,更加简便,不用来回折腾了!
可通过下面网上平台办理和查询进度: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
附:
社保的基数一定要按实际工资数额来交吗?金属质感分割线
目前社保费的政策是由各省分别制定的。
可以核定征收,也可以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查实征收。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征收方式。国务院在2016年5月1日起下调养老保险企业缴存比例,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江西、山西、四川和新疆都已降到19%,其余16个省市区是北京、天津、内蒙、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贵州、西藏、甘肃和宁夏,符合降低费率的条件,可以由20%降低到19%。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此,如果工资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按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缴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
(一)对未设置帐簿或帐目混乱、拒不提供缴费资料或缴费资料提供不全,致使缴费人的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帐簿、凭证及有关缴费资料的;
(三)发生缴费义务,不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缴费申报的;
(四)缴费人申报的计费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开办初期因生产经营未转入正常,人员不能相对固定且薪资未正常化的。
因此,对于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企业,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