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退休工资计算方法和标准
一、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附后)
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养老保险的计发与退休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历年缴费工资的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退休年龄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