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调整生育保险待遇进行
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在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节育医疗行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的发放流程不变,仍由参保单位专管员代办,在连续缴费的前提下,休假期满后每月10?20日到市医保中心领取。
葫芦岛市调整生育医疗费结算方式
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实现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产前检查、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行为后,通过院端医保程序使用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参保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正常妊娠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计划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医保费用在限额标准以内(含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超过限额标准及医保目录外自费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个人收取;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长驻外地职工在派驻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结算。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规定结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材料: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办另需材料: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